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民事訴訟法上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1) 
開課學期
111-1 
授課對象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授課教師
沈冠伶 
課號
LawILS7061 
課程識別碼
A41 M0141 
班次
02 
學分
3.0 
全/半年
全年 
必/選修
必修 
上課時間
星期三2,3,4(9:10~12:10) 
上課地點
 
備註
與大學部合班。與邱聯恭合授
限本系所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12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第一編 導論
第一章 概說
壹、民事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
貳、民事訴訟法之沿革與重要修正
參、民事訴訟事件之類型化與專業法院
肆、民事實體法與民事訴訟法之區別與交互作用
伍、訴訟觀之變遷
陸、民事訴訟與憲法基本權保障之關係
柒、民事訴訟法之理念與程序上各基本要求
捌、民事訴訟之目的
玖、民事訴訟與其他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
拾、民事訴訟程序之鳥瞰

第二章 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
壹、處分權主義
貳、辯論主義(兼論法院與當事人/律師之任務分擔)
參、當事人進行主義與職權進行主義
肆、適時提出主義
伍、集中審理原則
陸、公開主義
柒、直接審理原則
捌、言詞審理原則:言詞辯論
玖、聽審請求權保障(禁止突襲原則與武器平等原則
拾、自由心證主義
拾壹、程序利益保護原則、訴訟經濟原則與信賴真實主義


第二編 訴訟之開始

第一章 訴:程序之客體
壹、起訴之意義與要件
一、書狀或言詞提出
二、起訴狀之記載事項(民訴法第244條)
1. 訴之聲明的特定性要求
2. 訴訟標的之特定性要求
三、裁判費用之預納(民訴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與訴訟救助(民訴法第107條以下)

貳、訴的種類
一、給付訴訟
二、確認訴訟
三、形成訴訟及形式的形成之訴
四、三分法之不足

第二章、起訴之效力
一、訴訟繫屬
二、訴訟法上效力
1. 重複起訴之禁止
2. 當事人恆定(民訴法第254條)
3. 法院恆定
二、實體法上效力

第三章、審判之對象
一、訴訟要件(實體判決前提要件)
二、訴訟標的

第三編 程序主論論

第一章、法院
壹、民事審判權
貳、管轄權

第二章 當事人
壹、當事人之概念(形式當事人概念與實質當事人概念)及當事人之確定(兼論當事人之更正與變更)
貳、當事人能力
參、當事人適格與訴訟擔當
肆、訴訟能力
伍、當事人之代理 

課程目標
講授民事訴訟法之基本理論,並透過實務及學說上爭議問題之說明,使修習本課程者掌握民訴法規範解釋論之基本方法。課堂中案例之講解、期中、期末考試及案例研析報告之繳交,則係以培養修習者分析及解決實際問題之能力為旨。 
課程要求
(1) 期中考、期末考
(2) 指定案例之研析報告
(3) 課堂參與及討論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邱聯恭,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一)(二)(三),2021年筆記版。 
參考書目
上課講義
沈冠伶,民事證據法與武器平等原則,2007
沈冠伶,民事程序法之新變革,2009
沈冠伶,程序保障與當事人,2012
沈冠伶,訴訟權保障與裁判外紛爭處理,2012修訂版
沈冠伶,民事醫療訴訟與紛爭處理,2017
沈冠伶,訴訟之協力與複雜訴訟,2020
邱聯恭,司法之現代化與程序法,1992
邱聯恭,程序制度機能論,1996
邱聯恭,程序選擇權論,2000
邱聯恭,爭點整理方法論,2001
邱聯恭,程序利益保護論,2005
許士宦,民事訴訟法講義。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針對學生困難提供學生調整方式
 
上課形式
作業繳交方式
考試形式
其他
由師生雙方議定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
無資料